第五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的,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7.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和当次考试相关的教学班、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考前准备
考区或考点所在学校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无线电管理、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
10.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考试实施
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考生准考证,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装入考点统一配发的非考试物品暂放袋后统一放置于考场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前半小时开始,直至考试结束后半小时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监控室工作期间情况需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三十八条 考试指挥
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四十条 材料保管
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并将当天考试视频资料拷贝到自治区巡视人员的移动硬盘内),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第四十一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第七章 考点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十二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聘任,其中,承担普通高考的考点,至少一名副主考由非本学校或本单位的人员担任)。并设有考务、监考、流动监考、后勤、保卫、医务、系统管理员、视频监考员、巡视纪检等岗位,每个考点须配备4名武警。考试期间,监控室须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配备系统管理员1人、武警人员1人、教育纪检人员1人、视频监考员若干人同时值班。
第四十三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除副主考、监考员、巡视、纪检、武警由考区聘任外,考点其他各岗位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考点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考、副主考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对本考点考试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培训、管理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4.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非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考试期间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考场监控录像资料完整,考点互联网畅通,监控图像可实时上传。
5.负责掌握考试期间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配备在本考点的录音机(光盘播放设备)、时钟、无线电通讯信号屏蔽设备(手机屏蔽仪等)、金属探测仪、作弊克、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硬件设备、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电源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应急指挥的2部手机。指定专人负责在考务办登录RTX系统接收考务指令和上报考务信息。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听力播放正常进行。
6.负责协助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管理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和备用试卷(答题卡)。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次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负责组织开展对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
7.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试卷(答题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旗县区(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名负责:
(1)试卷袋(答题卡袋)塑料膜破损;
(2)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破损;
(3)发现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有漏印、错印、错装等。
8.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9.负责本考点试卷及答题卡和《试卷分发对照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题卡、考场记事卡、《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和试卷的清点密封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10.负责本考点监考员的抽签工作,并核验监考员身份。每单元考试监考员抽签工作结束后,须指定专人将监考员安排一览表打印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或副主考签字确认后,交自治区巡视员一份,考区留存一份,并将电子版通过RTX上报。
11.负责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本考点试卷及答题卡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委员会负责人。
12.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四十五条 考务人员岗位职责:
1.考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主考全面主持本考点考务管理工作,对本考点考试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考务人员必须服从主考领导。
2.协助主考召开有关会议。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有权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考点。开考前要耐心回答考生提出的问题,热情做好服务工作。
4.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前40分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所印科目与应考科目是否一致、试卷袋有无启封与破损情况,按分管的考场范围,整理待发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等。
5.每科考试,按规定时间准确发出考试预备、启封试卷、开始、终了信号。
6.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发放试卷、答题卡时,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单必须双方签字。
7. 每科开考15分钟后,到各考场在缺考考生试卷的姓名处(自学考试在总分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缺考”印章,在空白试卷的姓名处(自学考试在总分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空白”印章。
8.按相关考试要求,准备考后用品。
9.按以下程序验收监考员交回的答题卡(答卷)和考场记事卡等考试材料:
(1)验收答题卡(答卷)、试卷份数有无短缺;
(2)验收答题卡(答卷)座位号顺序是否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列;
(3)验收答题卡是否有折叠、破皱现象,密封是否完好;
(4)验收答题卡(答卷)、考场记事卡封套上的栏目是否填写清楚、规范、全面;
(5)验收密封签是否按要求贴好、是否加盖密封章。
第四十六条 监考员岗位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
2.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金属探测仪、作弊克、无线通讯信号屏蔽仪等各类反作弊器材的使用,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并按规定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及禁止携带物品的检测。
3.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采用播放、宣读等方式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验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座位通知单,督促考生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制止违规行为,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5.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填涂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位置,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记入考场记事卡。
6.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并做好相关工作。
8.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盖缺考章、空白章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标识。
10.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
11.完成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流动监考员岗位职责:
1.负责考场的场外秩序。
2.制止无关人员在考场外逗留,制止考场附近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3.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4.监督所负责考场的秩序及监考员的履职情况。
5.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6. 负责利用作弊克对考场内外无线电作弊信号进行监测。
第四十八条 后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考试所需物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
2.在每科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入场前要对考点作全面的清场工作。
3.负责封闭闲置不用的教室、办公室。
4.负责水(包括饮用水)的正常供应,保障供电、供暖、固话通讯和网络正常运行。
5. 所配专职司钟人员,必须统一校验时钟并按要求统一发出施考信号,在每个时间节点发出信号前要与多人反复校验时钟后再统一发出,避免出现司钟错误。每科开考前15分钟,由考点统一发布时间,监考人员须在考场核对考场时钟的显示时间,不准确的立刻调整。
第四十九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1.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点秩序,确保考试封闭式正常进行。
2.每科开考前一个小时开始有序地组织考生和工作人员验证进入考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划定考场警戒线,进行流动检查和保卫。
4.负责本考点考前、考后清场。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1.备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等常用药品。
2.负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
1.系统管理员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考前按要求做好标准化考点监控相关设备软硬件的检查、调试工作。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考试顺利实施。要有事故应急预案。
2.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正确设置各路监控标记,将教室编号与考场编号相对应。要持证上岗。
3.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
4.关注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在考试期间确保监控设备与互联网的连接,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并作文字说明报告自治区巡视员,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做相应处理。
5.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考试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摄像或照相器材进入监控室;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6.考试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操作相关设备,不在与监控设备相关的电脑上做与考试正常监控无关的操作(如:上网、玩游戏等),特别是考试期间不得随意使用监控设备的变焦镜头查看考生试卷及作答情况。
7.考试结束后,要将录有全部考试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交自治区派出的巡视检查人员带回,确保所有考场(含监控室)监控录像资料完整。
第五十二条 视频监考员岗位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监考员守则》
2.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3.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悉考场监控影像的分布情况,并能准确定位考生。
4.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5.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6.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7.发现监控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
8.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武警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考点试卷、答卷运送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听从考点主考的指挥,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3.协助考点安保人员对考点范围内进行警卫工作,确保整个考试过程安全有序。
4.值守监控室。
5.巡查考点内的电源等要害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阻止人为干扰。
第五十四条 巡视、纪检人员岗位职责:
1.巡视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考生及群众举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协助主考处理突发事件。
4.负责监控室监督。考试期间,除上级巡视人员、主考、纪检监察人员、武警人员可按要求凭工作证件进入监控室检查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监控室。考试期间,监控室未经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允许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禁止任何部门和人员从事摄像、照相等活动。
5.自治区派出的巡视人员要按时将全部考试录像资料拷贝完成并带回上交。
6.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要参加考点监控工作,对整个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填写监督情况记录并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五十五条 考点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件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其相应的考务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盟市、有关高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