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生政策 > 正文

招生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一)

时间:2013-05-10 00:00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适应标准化考点施考的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招考委)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高校、各盟市或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每旗县(区)设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行使考区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特岗教师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盟市设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在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人高校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