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监考员必须严格维护考场纪律,服从主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熟悉施考程序,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监考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场。考试期间,监考员必须不时的核对考场配备的时钟时间是否准确,防止钟表走时有误,如有问题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进行更换。
四、不准在考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抄题、念题、做题、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五、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纪检员、巡视员以及加盖缺考、空白专用章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六、不得协助考生实施舞弊。违规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因入场检测不严,致使考生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利用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监考员,要严肃处理。
七、考试期间,应穿软底鞋,不得大声喧哗。
八、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考生或考点外其他人员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
九、不得对违规违纪考生斥责训骂,更不能侮辱打击,要以人为本,尊重考生人品和人格,且一律不得接受考生或家长贿赂,偏袒倚护考生作弊。
十、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