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确保教育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工作在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高校、各盟市或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旗县(区)所在地,各旗县(区)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各盟市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在各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点的设置
第七条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考点设在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因特殊情况要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有设置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考点的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电力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要求。考点必须有封闭条件,符合安全保卫要求,环境安静,清洁卫生,交通便利,互联网畅通。
第九条 考点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标准化考场建设规范,监控室配备不间断电源并对所有监控设备通过不间断电源实施供电,考点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试(答)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考务办、监控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第十条 各考点配备数量足够且功能完备的计时设备(挂钟)、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以上设备配备标准:作弊克每5个考场配备一部,挂钟、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每个考场一部。还须安装有利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的系统,具有畅通的互联网设备和打印《准考证》的相应设备。
第十一条 考点门口悬挂《××××年××××考试××××考区××××考点》横幅。校园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包括考务办公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时间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各级招生考试
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问询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医务室、监控室、开水供应处、举报箱、违纪考生公示栏、存车处、厕所等并张贴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出入口,并在距离出入口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由武警、安保人员值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不能做到完全封闭的考点,要经自治区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设为考点。
第十四条 考点应配置播放、通讯、计时、电铃、照明、车辆等设备。性能必须良好,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需要,每个考点要配备4名武警人员并选聘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配齐所需的考务用品和设施。
第十六条 每一考点设若干考场和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考场的考试工作在考点主考领导下由监考员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
第三章 考场的设置
第十七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卫生清洁,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内墙壁或黑板上若有知识性文字、图画、资料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不得超过30人。座位号排列方法为: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