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确保教育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工作在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高校、各盟市或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旗县(区)所在地,各旗县(区)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各盟市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在各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